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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3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条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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