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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按照《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收益,维护社会秩序。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农民工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加强对农民工住处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必须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使用农民工多的单位和农民工现居住地的社区组织,要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把农民工及其携带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职责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民工的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民工的治安、劳动就业和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严禁向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摊派。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和尊重农民工。农民工流出地政府要主动做好外出就业农民工的管理工作,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身体、计划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实信息。支持已外出就业的农民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各级、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内容等信息。农民工流出多的地方要与农民工流入地建立劳务协作伙伴。劳务输出任务重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务派遣公司,积极推行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公司可直接向用人单位输送农民工,提高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组织化、产业化发展水平,树立我市劳务输出工作的新形象。要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将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所需经费按照就业经费管理办法,做好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通力合作,制定具体贯彻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近期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组织一次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规定进行清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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