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改善农民工的生产活条件。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为其提供必需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其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传染病和群体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效能和环境卫生状况。
(二)加强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对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职业安全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就业指导、工资指导价等内容进行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规定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要结合市场就业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术素质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对农民工的各项培训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对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对所录用的农民工要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教育等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抓紧我市人才资源配置中心建设进程,加快外埠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服务再就业工作,加快对全市培训、职业介绍等社会就业服务资源整合,将各级各类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纳入到全市整体工作规划之中。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尽快实行和完善“一站式”就业服务,同时搞好信息联网和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为用人单位和外来农民工提供信息服务。
(四)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流入地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他们的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简易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一定要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任课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教育部门对简易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规范办学条件,不得采取简单关停办法,造成农民工子女失学。农民工流入地政府每年要专门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入学的,当地政府应当无条件接收,不得违规乱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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