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进城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违反规定收取押金等。各级政府及物价、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河北省女职工保护规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凡目前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今年12月30日前补签完毕。劳动合同内容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用人单位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重点监督和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劳动纠纷,切实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四、做好农民工进城就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