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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2003]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合理有序流动,保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就业管理、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1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对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增加农民收入,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对城市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强化政策引导,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政策引导,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种不合理限制
  (一)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清理限制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取消对各类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专为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设置的审批、登记项目。对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尊重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的权利,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国家对有特殊技术资格、文化程度条件要求的行业、工种要实行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标准。现有政策法规凡与本通知不相符合的要废止或取消。
  (二)逐步取消各种证件限制,实行“一证式”管理。城乡劳动力求职就业使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免费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增加其他限制条件。对进城务工的农民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式”管理和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为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无《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得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由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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