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石家庄市旅游
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2003]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市财政局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石家庄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2001〕57号)进行了修改,经市领导同意,现予转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加大旅游开发扶持力度,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根据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旅游规划的建设项目,经旅游部门审核、计委批复立项、财政部门审验项目贷款手续无误后,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第三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进展和财力情况,制订当年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计划,半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财政贴息根据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当年需贴息总额为依据,确定当年贴息比例。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5∶5比例分担。
第五条 贴息年限从2002年起连续执行三年。
第六条 企业申请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贴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当年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计划;
(二)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项目;
(三)实际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填报“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附后),并提供以下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银行贷款使用情况报告;
(三)经办银行出具的银行贷款合同;
(四)项目单位付息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贷款贴息,应向同级旅游局、财政局申报,由两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批。市旅游局对当年贴息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报主管市长、市长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