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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
 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强化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便于有关部门迅速掌握和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时纠正安全生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受理范围和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迟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六)火灾事故隐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试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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