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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

  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在全市建立健全适应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指导监督有力、服务管理规范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一)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整合市、县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在市、县现有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动物检疫站的基础上,组建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监督站,同时加挂动物检疫站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疫病监测和动物防疫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和矿区动物防疫监督站,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动物防疫监督分站,统一名称为“××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驻地)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做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站的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疫情监测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原则上每2—3个乡(镇)建立一个动物防疫监督分站,个别防疫任务重的乡(镇)可以单独建立一个分站。在行政村和规模动物饲养场(小区)可以设立动物防疫协助员。各县(市)和矿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协助员的业务培训及指导考核,对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承担的免疫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经费从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入中列支。
  (二)性质及经费来源。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站及其派出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动物防疫职能,其职责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行政事业性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人员编制。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工作任务,合理定编。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站人员编制按原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动物检疫站的编制核定;各县(市)和矿区的分站编制按照每站4—6人核定,纳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站统一使用,所需编制从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从各县(市)和矿区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四)人员来源。动物防疫监督分站工作人员按照编制定员和补充人员计划由县级人事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中择优选聘。不足部分,可从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要严格掌握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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