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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代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代建机构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假招标;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
  第十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程概算。
  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符合项目审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代建机构应督促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
  经设计单位完善或修改设计,并经代建机构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仍超过批准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报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变更设计或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超过风险系数所包含内容),导致工程量增加,确需增加费用的,由代建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报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由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人行贵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库〔2003〕13号),依据代建机构审核结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代建机构要定期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代建项目总投资中的非财政性资金,应上缴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代建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资金专项账户,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计划;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年度财务决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计算。代建机构在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获准批复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30%支付给建设单位用于项目前期工作,70%支付给代建机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支付给建设单位,90%支付给代建机构。代建业务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纳入代建机构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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