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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
 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2004]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贵州省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代理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以下简称代建),是由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建机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化建设管理的一种方式。凡投资3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含部门预算外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或使用外国贷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原则上都应实行代建。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下达项目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三条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指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在代建期间是被代理人,主要职责是:负责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建设计划、建设资金、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代建机构是代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在代建期间行使建设单位委托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按受委托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和建设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工程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可由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设单位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条 代建机构的工作职责是: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依法对项目代理阶段的工程建设组织招标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的核拨审查,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接受正式验收;按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代建期间,代建机构履行代建合同赋予的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负责建设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以满足管理及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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