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一)政府拨款;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
(一)持《低保证》和医疗救助IC卡者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3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300元(精神病人减免5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他费用减免40%。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氧气费减免50%,其他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70%。
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90%,肿瘤病人门诊化疗的费用减免70%。
参保者不分门诊、住院及病种,均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减免个人自付金额的50%,其中门诊药费减免仍受上述额度的限制。
(二)持《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IC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1.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
2.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50%;
3.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化疗的药费减免40%;
4.精神病人门诊药费减免40%,每人每年减免额度为600元;
5.因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病种住院的,费用减免30%。
(三)上述减免费用的范围均不包括血液费用并限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项目(需先自付部分后再报销的项目,直接按上述比例减免)。
(四)上述减免费用由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向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
(五)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医疗救助金的收支状况等因素提出调整费用减免比例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一)设立苏州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的成员单位为民政、财政、社保、卫生、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办公室设于市卫生局。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金的捐赠。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二)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