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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
 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4]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4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精神,为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苏州市市区居民。
  (二)持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等严重疾病,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参保者(以下简称大病困难者)。
  参保职工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救助办法。
  第二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
  第三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第一条第一款所定对象,凭《低保证》至市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医疗救助IC卡。凭证就诊,凭卡结算。
  (二)第一条第二款所定对象,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经济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张榜公示,街道复审,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IC卡。凭证就诊,凭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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