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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检查抽查阶段(9月底以前)。由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对本区县、本部门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或抽查。同时,接受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检查组的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10月15日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在8月底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报送整顿情况,并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附软盘)。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根据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整顿情况,在9月底以前形成全市整顿工作总结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在10月15日前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附件:1、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略)
  (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肇嘉浜路800号邮编:200030
  联系人:周佳雄、李之毅电话:54679568×18091、18092)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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