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局等三部门
关于本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沪府办发[200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关于本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财政部、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开展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委、市纠风办参加,负责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本部门的整顿工作。
二、整顿范围
根据国务院规定,整顿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三)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
由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区县、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从现在开始到4月15日前)。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区县、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情况进行摸底清查,制订相应的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整顿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市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形成全市整顿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4月底以前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并将全市整顿方案发至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
(二)自查自收阶段(6月底以前)。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整顿方案,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纠正期限最迟不得超过8月底。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包括库存服装)及其制式标志,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