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就业。积极促进新增就业岗位,推进“万人就业项目”,落实资金、培训等配套工作,上半年实现新增35万个就业岗位的目标。推动实施民事劳务关系中外来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市、区(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规范劳动力市场。
5、物价。关注市场价格走势,重点搞好粮食、重要能源、原材料价格的监测。出台本市季节性电价调整方案,制定排水费调整方案。开展医疗服务、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和价格计量诚信承诺活动。全面清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各项收费。
6、人口。完成居住证制度法制审核程序,形成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与外来人口相关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子女义务教育管理等配套政策,推进居住证试点工作,加强区县人口管理体制建设。
三、产业发展
1、工业。完成《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纲要》,制定发展装备制造业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四大产业基地和装备制造业基地、船舶制造基地建设,做好罗泾精品钢深加工基地和长兴岛造船基地总体规划工作,加大上海化工区第二轮招商引资力度,推进临港新城产业区重大项目建设。制定《关于加快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若干意见》,完成《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吴淞、桃浦等老工业基地的产业调整规划。完成钢铁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启动化工部分行业预警机制。
2、金融业。制定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制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源整合方案,促进金融机构和资源集聚。制定《上海金融安全工作总体框架》,防范化解和稳妥处置各类金融风险。
3、商贸业。加强市场监测,确保粮食、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供应,确保商品市场的繁荣、安全、稳定。促进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多种业态发展。推进地方储备粮库、批发市场等商贸业基础设施建设。
4、房地产业。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从土地供应、增加中低价商品房、控制动拆迁总量、规范交易行为、完善财税政策等方面,采取调控方向一致的措施,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让群众得到实惠。采取限制预购商品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转让等措施,抑制投机炒房。
5、旅游业。实施《上海旅游业发展三年(2003-2005)行动计划》推进工作方案。细化宾馆业发展规划。做好“五一”黄金周假日旅游工作。
6、郊区“三个集中”。完成《关于本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意见》,落实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措施。贯彻国务院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本市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确保粮食生产面积和总量。完成郊区“三个集中”城镇规划纲要和“三个集中”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落实《上海市畜禽养殖业近期发展规划纲要》,规范整治养殖业,实施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