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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二十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52、第11条第2款、第25条有关“宾馆饭店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资格认证”的规定;
  二十四、《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53、第19条第1款有关“图书馆业务人员考核上岗”的规定;
  二十五、《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54、第16条有关“学前教育任职资格”的规定;
  55、第16条有关“学前教育机构中其他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规定;
  二十六、《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56、第23条有关“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
  二十七、《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57、第9条、第27条有关“特殊产品售前报检”的规定;
  二十八、《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58、第4条(四)项、第13条(二)项有关“企业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劳动保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
  59、第9条第2款(七)项有关“劳动保护装置鉴定”的规定;
  二十九、《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60、第19条有关“改建设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批准”的规定;
  三十、《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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