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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42、第19条、第20条、第34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认定”的规定;
  十七、《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43、第17条第1款、第28条(一)项有关“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批准”的规定;
  十八、《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44、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37条(二)项、第43条有关“兴建市场登记注册”的规定;
  十九、《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45、第21条、第24条(八)项有关“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上岗”的规定;
  二十、《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6、第40条有关“市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二级、三级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览的批准”的规定;
  47、第40条有关“市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一级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览的批准”的规定;
  二十一、《北京市消防条例
  48、第19条有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审定”的规定;
  49、第27条第3款有关“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业人员上岗证”的规定;
  50、第29条、第50条第1款(二)项、第2款、第3款有关“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批准”的规定;
  二十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1、第10条有关“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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