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第19条、第20条、第34条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等级认定”的规定;
十七、《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43、第17条第1款、第28条(一)项有关“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批准”的规定;
十八、《
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44、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37条(二)项、第43条有关“兴建市场登记注册”的规定;
十九、《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45、第21条、第24条(八)项有关“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场地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上岗”的规定;
二十、《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6、第40条有关“市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二级、三级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览的批准”的规定;
47、第40条有关“市属单位保管的国家一级文物藏品到外省市展览的批准”的规定;
二十一、《
北京市消防条例》
48、第19条有关“消防设施施工单位资质审定”的规定;
49、第27条第3款有关“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从业人员上岗证”的规定;
50、第29条、第50条第1款(二)项、第2款、第3款有关“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批准”的规定;
二十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51、第10条有关“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