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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7、第13条(八)项、第27条(五)项有关“出租汽车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培训上岗”的规定;
  8、第23条(一)项、第26条第1款、第32条第2款、第33条第2款有关“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考核上岗”的规定;
  四、《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9、第9条(六)项、第40条第2款有关“外省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审批”的规定;
  10、第22条(三)项、第44条(二)项有关“零担货物运输线路批准”的规定;
  11、第33条、第46条(六)项有关“交通事故中损坏车辆维修企业的认定”的规定;
  12、第35条有关“单位自行对汽车大修、二级维护的批准”的规定;
  13、第39条(五)项、第47条(四)项有关“货物配载经营线路核定”的规定;
  五、《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4、第12条有关“节能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
  15、第19条有关“节能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的规定;
  六、《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6、第25条第1款、第54条有关“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许可证”的规定;
  17、第25条第1款、第54条有关“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的设备、设施的运营许可”的规定;
  18、第26条第2款有关“饭店、旅游区(点)中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的规定;
  19、第36条第1款、第58条有关“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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