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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3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
    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以下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6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一、《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第17条第2款有关“开凿自备井竣工验收”的规定;
  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第22条、第33条有关“砍伐古树名木批准”的规定;
  三、《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3、第9条(三)项、(四)项、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13条(十)项、第15条(三)项、第26条第1款、第27条(三)项、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3条第2款、第34条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4、第10条(二)项、(三)项、第24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经营开业许可”的规定;
  5、第10条(五)项、第11条第2款、第26条第1款、第28条有关“核发出租汽车乘务员服务证”的规定;
  6、第11条第1款有关“出租汽车更新车辆核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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