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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建立城市幼儿教师社会保险和农村幼儿教师养老保险机制,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幼儿园的规范管理。要根据我省幼儿教育发展实际,逐步完善幼儿教育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和办学条件,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完善幼儿园定期登记注册制度,每隔3年要重新登记注册,要按照省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实行幼儿园撤销报告和年检制度,通过年检的幼儿园方可招生。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创办幼儿园。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顿社会办园秩序,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三、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
  (六)切实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主,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基础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作用,带动幼儿教育的整体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以调控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扶持农村和贫困地区幼儿园建设,促进幼儿教育均衡发展。公办幼儿园的主办单位不得以转制为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当地政府审核批准。
  (七)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创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完善民办学前教育的管理办法,保障社会力量创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社会力量创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根据幼儿教育的特殊性,社会力量办园的审批和管理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创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扶持和引导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幼儿教育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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