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文件结果的决定》已经2002年5月10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与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文件结果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直各部门对省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级其他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文件,全部进行了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经过清理,目前,本省省级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文件中,只有省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是属于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措施文件,均没有效力。今后,各单位如需发布涉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文件,均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公开发布。省政府各部门公布此类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该文件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于违反本决定的,省政府将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附件: 省政府废止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
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目录(23件)
一、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省政府第29号令)。
二、
吉林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教育附加费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41号令)。
三、
吉林省出版管理办法(1990年省政府第40号令)。
四、
吉林省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研修)合作管理规定(吉政发〔1995〕37号)。
五、吉林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96〕21号)。
六、吉林省技术引进与设备进口合同管理若干办法(吉经贸技引〔199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