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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
 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4年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调动农民种植水稻的积极性,增加水稻有效供给,按照中央规定,对推广使用水稻良种的农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落实好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加强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第一批资金下拨。 中央安排我省第一批水稻良种补贴资金,按2003年全省水稻良种实际推广面积和国家规定的每亩补贴15元标准,省、市财政抓紧下达资金,务于3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水稻良种种植计划审核后,经县农业局局长、财政局局长签字,由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由乡镇农经站以村为单位按播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
  二、第二批资金申报与下拨。 各市财政局和农村经济发展局在水稻播种后20天内,将本地区水稻良种推广实际面积与已补贴面积的差额面积,按国家补贴标准计算所需补贴资金,联合申请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审核认定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省在收到中央第二批补贴资金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市财政在收到省下达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农业良种推广补贴资金”专户,再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拨付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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