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补方式
(一)直补资金按照省统一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下拨到县。在具体操作中,实行省对市全额预拨,年底清算,多退少补,逐级批复的办法。
(二)县财政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业部门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三)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应按规定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四)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计税土地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与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调整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实行对农民直接补贴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原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粮食补贴专项不能减少,要全额用于粮食风险基金方面的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的基本用途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三)老库存粮食销售补贴。
(四)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挂账利息和老库存粮食销售损失挂账利息。
粮食风险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使用,首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六、建立直补工作责任制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补,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农民种粮、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地区直补工作全面负责,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民手中。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严明纪律,不准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直补资金。违反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