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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资金来源。对农民直补的资金,从各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
  1.直补资金首先从各地区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
  2.直补资金需求超过本地区现有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市,通过调整本地区安排的粮食补贴支出结构解决。
  3.省财政对安排直补资金确有困难的市,用省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项补助。
  4.上述3项仍不能满足直补资金需求的市,由市政府向省财政借款解决。
  三、直补对象和计算依据
  (一)补贴对象。用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农民的具体对象是全省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职工)。
  (二)计算依据。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分为两个层次:
  1.对县(市、区)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根据财政部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拟将近5年由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的各地区粮食商品量平均数作为对各县(市、区)分配直补资金的基本依据。但考虑到粮食市场化以后,农民销售的粮食除交售国有粮食企业以外,还有一部分通过其他渠道销售的实际情况,拟以种粮农民可提供的商品粮数量作为分配直补资金的补充依据。如种粮农民向粮食部门交售的商品量占农民可提供的商品量比重低于70%,则按种粮农民可提供商品量的70%作为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省按此办法核定对各市的直补资金数额,各市也要按上述方法将省分配的直补资金再核定分配到各县(市、区)。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某地区向粮食部门交售的商品量(5年平均数)
  某地区向粮食部门交售商品量=----------------------------------------100%
  占该地区可提供商品量的比重   某地区可提供的商品量(5年平均数)

  某地区可提供的商品量=某地区粮食产量-某地区农民自身粮食消费数量
  某地区粮食商品量平均数=某地区可提供的商品量×某地区向粮食部门交售商品量占该地区可提供商品量的比重
  2.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根据财政部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拟将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玉米、水稻、高粱、小麦和杂粮的种植面积,剔除机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直补资金的基本依据。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农民种粮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中玉米、水稻、高粱、小麦、杂粮的面积,机动地面积,以及单位面积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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