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委办发[2004]14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提出的《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8日
关于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实施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这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促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根据财政部有关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直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直补原则
(一)定向倾斜的原则。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倾斜,不搞平均分配。
(二)简便易行的原则。对农民直补资金的分配和兑付办法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避免产生新的矛盾。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农民直补工作从政策制定、补贴标准、分配依据到补贴兑付方法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直补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规模。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2004年全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5.08亿元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补。省财政根据粮食部门提供的各市粮食商品量确定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3月28日将直补资金一次拨付到市;各市根据省对市分配直补资金的有关要求和办法,于3月31日前将直补资金下达到县(市、区);各县(市、区)于10日内将直补资金发放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