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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3.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规定,各县(市)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核批的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核批到校。各地在核定编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要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省编委办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出来超编者要给予处罚。
  24.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按照《辽宁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方案》,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5.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逐步实现具有本科学历。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尽快实行校长聘任制和职级制。要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村民自治组织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要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26.各地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27.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各级教育研训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拓展服务功能,创新研训机制和手段,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有利于吸引、稳定高级教研人才,优化教研员队伍为目标,积极推进教研员职称制度改革。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全面实行“校本研训”制度,依托学校,针对实际,课题牵动,实施案例为主的研训。
  市、县财政要依据师均标准,落实校长、教师两支队伍的培训经费;省财政每年设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省级拔尖人才、省级优秀校长(园长)以及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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