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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8.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初中劳动实践场所建设,鼓励社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支持农村学校建设劳动实践场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建设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初中的劳动实践场所,使其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的现代农业科技教育示范基地,引入对农民致富有贡献的项目,省、市、县政府要专项贴息予以支持。
  19.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控辍工作,立足农村地区,以扫除功能性文盲为主,加强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加强管理,采取具体措施,杜绝新文盲的产生。
  五、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援助制度,保障农村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20.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规定,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免杂费、免书本费、免服务性收费的待遇,不让农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从2004年起,省、市、县要建立农村高中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基金,帮助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意愿的家庭困难学生接受高中教育。对新设立的农村高中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基金,各地要公开操作程序,规范管理。县及以上普通重点高中均要设立“宏志班”,每校招收贫困学生不少于100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定期检查。“宏志班”学生要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招生学校考核,免收学费、书本费,寄宿费给予补助。省、市设立专项资助经费,用于支持这项工作。专项资助与定期检查结果挂钩。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还要遴选100名最优秀的农村初中毕业生,免费保送到全省最优秀的高中就读。
  21.继续执行2002年下发的《辽宁省扶贫助学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省内高校对口支援贫困县基础教育工程”、“各市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工程”和“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教育基金会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省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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