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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8.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入学。各市、县政府要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进入城市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的入学、就读权利;要设立公开服务电话,受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解答疑问,及时反馈,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解除后顾之忧;要按照当地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城市教育附加费中,向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等量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流入地政府要予以经费专项补助。
  9.依照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从2000年开始启动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在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同时,继续推进以支持乡、镇创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为主的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农村偏远地区要加快寄宿制学校的建设。2004—2007年,分别按照50%、30%、15%、5%的比例推进农村中小学建设的达标工作。
  10.推进农村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保证未进入新课程改革的农村地区在2004年秋季开学时实现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全部进入新课程改革实验。要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安排,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开展现代农业科技教育。省将分别从2005年和2008年开始,验收总结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成果,为实施农村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打好基础。
  1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控、指导、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督导机构要在县域内设置义务教育监测学校,对农村义务教育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学校进行一次以上质量抽检,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两次以上检测。建立县对市、市对省教育质量报告制度,省对各地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与新一年度转移支付和专项资助直接挂钩。县级教研机构要分片指导,中小学校长要对本校教育质量负责。
  农村小学建设是农村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结合布局调整工作,以提高农村小学教育质量为重点,启动“春晓工程”,整体推进村小学建设,在2005年底前实现绝大多数村小学办学水平合格,30%以上村小学优秀,无薄弱村小学乡(镇)达到85%以上。
  12.以扩建现有县镇高中为主,加强农村普通高中的新建、扩建工作,调整县镇以下普通高中布局,原则上合并规模在800人以下质量低的设在乡、镇的普通高中,鼓励多种形式办学,以增强普通高中的办学能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13.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鼓励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的多种形式办园模式,开展各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学校占地等使用权归属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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