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农村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确保广大农村人口享受教育的权利,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农村教育在整体上仍然薄弱,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教育需求。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推动全省农村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教育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发展农村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是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大事,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2.农村教育在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有利于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知识化水平,加快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转移,为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多层次人力资源支持;有利于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现代工业文明,推动全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农村教育的发展应该与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同步,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同步,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进程同步,与农村可持续发展同步。要切实增强发展农村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普及农村教育步伐明显加快,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升,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农村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4.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贫困县农村教师工资国定标准和学生公用经费省定标准与可支配财力的缺口部分,由省、市政府按规范的政策给予财政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