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一: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服务费退费程序
第一条 为完善担保业务操作规范,保证担保业务正常流转,根据《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服务费退费办法》和实际业务需要制定本退费程序。
第二条 退费程序一般规定:
(一)退费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备齐《退费办法》中所要求材料到担保中心填写《担保服务费退费审批表》并签字(附件1);如借款人委托他人代办退费,受托人应在《担保服务费退费审批表》的受托人签字栏签名;如借款人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退费,受托机构经办人员应在受托人签字栏签名并加盖受托机构公章。上述中介机构是指代办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中介机构和代办商业贷款担保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代审核担保业务的授权中介机构。
(二)审核
1、担保业务人员对借款人退费原因、退费资料进行核实后,计算应退金额并在退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2、担保业务部经理对退费申请签署审批意见,
3、主管财务主任对退费申请签署审批意见。
(三)退费
1、担保业务人员带借款人至计财部办理退费;
2、计财部工作人员对退费金额进行复核无误后,向借款人退还担保服务费,并在退费领讫单(附件2)上加盖付讫章;
3、计财部工作人员重新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并在《担保服务费退费审批表》上填写新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号。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贷退费的,担保中心应与《抵押反担保合同》中的抵押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与抵押文件解除确认书》(附件3),综合部根据财务部盖章的《退费领讫单》(业务部留存联)在《抵押反担保合同与抵押文件解除确认书》上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抵押反担保合同与抵押文件解除确认书》一式两份,抵押人一份,另一份归入借款人担保资料档案。
第四条 担保业务部退费资料的存档
(一)贷前退费将以下文件存档:
1、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由借款申请人填写并持有的所有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
3、担保服务费退费审批表及退费领讫单(业务部留存联)原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