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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服务费退费办法

  (二)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
  (三)原担保审批意见书(借款人留存联)或借款申请审批表(商贷担保);
  (四)原贷款审批机构重新开具的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原件或律所重新开具的借款申请审批表原件(商贷担保);
  (五)原贷款审批机构出具的贷款额或贷款年限变更证明。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提前清偿贷款退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
  (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清证明原件;
  (四)借款人持有的所有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高信用等级退费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
  (三)原担保审批意见书(借款人留存联)或借款申请审批表(商贷担保);
  (四)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原件。
  第八条 贷前退费、差额退费、高信用等级退费可由借款人个人或原申请贷款时的代办机构代为办理退费;提前偿贷退费,借款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担保中心办理退费,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应出具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九条 借款人在申请退费时出现下列情形,担保中心不予退还担保服务费:
  (一)借款人无法出具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服务费发票原件:
  (二)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贷退费但无法出具银行开具的还清贷款证明原件的;
  (三)借款人无法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受托人无法出具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第八条所述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借款人无法提交第四、五、六、七条所述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书的。
  第十条 有关退费办理具体程序,担保中心将另行制订 (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办理退费的时间为每周周三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点30分至5点。
  第十二条 本退费办法自2004年2月5日起执行。如因业务实际需要发生其他种类退费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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