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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市与市内各区收入划分
  省级下划收入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的原市级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
  市级固定收入:市保留金融(含邮政储蓄)、保险、证券行业和部分企业(名单见附件)的所有收入;利息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机场分局征收的所有收入。
  区级固定收入:除市级固定收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市与区共享收入:除市级保留收入外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市与区五五分成。
  (三)市与县(市)、区其他收入划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下划收入体制结算办法
  下划县(市)、区的增值税25%部分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由县(市)、区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市财政。下划县(市)、区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由县(市)、区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2004年及以后年度县(市)、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际完成数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市级分成20%。
  下划各区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的市级城市维护建设税,以2003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各区每年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市财政。
  耕地占用税按省办法核定基数,由县(市)、区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
  县(市)、区不再向省级上缴法院诉讼费收入。
  (五)下划收入基数的核定
  6县(市)和上街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6县(市)和上街区2003年实际完成数及下划的收入基数;市内各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后收入补助基数的通知》(郑财预〔2004〕14号)核定的市内各区2003年共享收入基数及下划的收入基数。
  县(市)、区收入基数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比照省财政厅文件另行制定。
  (六)财政管理体制执行期间,如遇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七)今后新建企业的税收级次和分成比例,除市政府另行确定外,其余一律按税收属地原则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市保留的重点企业或行业由于搬迁或资产重组等原因,造成企业所有制形式或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其税收入库级次不变。
  三、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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