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
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2004〕3号)精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郑政〔1994〕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对省级下划我市收入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与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内容
(一)驻郑州市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缴纳的省级增值税25%部分下划郑州市;省级营业税除省投资的跨市经营企业外,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企业所得税除重点企业、特殊行业、跨省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和跨市经营企业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个人所得税全部下划所在市县;省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全部下划市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欠收入全部作为市县收入;省级不再集中市县法院诉讼费收入。
(二)除耕地占用税和省级集中市县的诉讼费外,其他省级下划收入以2003年为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耕地占用税按1994—2003年10年平均数作为下划基数,市县定额上交省级。市县诉讼费不再上解省级。从2004年起,下划郑州市的增值税收入按8%的比例递增上解。体制调整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2003年收入基数增加部分,省级分成20%。
(三)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基数包括市县完成的收入基数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基数。今后市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低于2003年收入基数的,省将相应调减其收入基数。
其他省与市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计算办法仍按现行体制规定执行。
二、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内容
(一)市与6县(市)和上街区收入划分
省级下划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按区域全部下划6县(市)和上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