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目前,我市大部分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会员数量少、注册资金不足,而现行的登记程序和条件对以农民为主体的这类协会设定的成立标准偏高,致使大多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至今未能履行依法登记手续,影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有作用的发挥。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不违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则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区域内,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水利、科技等领域服务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二)登记条件: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会员、相应的组织机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登记程序: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简化程序。
三、履行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体制
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县(市、区)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区域内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县级民政部门。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清算事宜。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