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约期限的最后一个月,配租家庭应向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廉租办对上述状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后上报市廉租办。市廉租办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一)配租家庭因人数增加而需要增加住房面积时,应当向区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由市廉租办登记配租。配租家庭人数减少应重新调整原配租方案。
(二)配租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或住房条件超过本市当年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标准规定的,市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停止租金减免;实物配租的,限期3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在限期内交纳平均市场租金。
(三)配租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廉租办应与其续签下一年度的配租协议。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违反本规定,依照《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郑州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2.郑州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装修标准
附件1: 郑州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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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准 │ 套 型 │ 建筑面积标准 │使用面积标准、│ 人均居住面积 ┃
┃ │ │ (㎡) │ (㎡) │ (㎡) ┃
┃家庭类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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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人家庭│ 一室一厅 │ 43-47 │ 32-3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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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口人家庭│ 两室一厅 │ 56-60 │ 42-4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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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口人以上│ 三室一厅 │ 69-73 │ 52-55 │ 10 ┃
┃家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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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公有住房转化为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
┃ 因地形等原因,新建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可上浮1-5㎡,但上浮幅度不得大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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