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廉租住房标准见附件,收购现有旧住房参照新建廉租住房标准。
第九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当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执行。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少于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的租金时,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廉租住房资金中予以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申请最低收入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连续1年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廉租办领取《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况包括:
1.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含赡养、抚养、扶养成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
2.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收入状况;
3.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性质、位置、面积状况等。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居民家庭住房证明;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区廉租办在接到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所提供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状况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区廉租办将其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的,区廉租办上报市廉租办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区廉租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市廉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