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4]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郑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郑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履行住房保障职能,为解决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住房。
第三条 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负责制定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郑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廉租办)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房源落实,以及对象的认定、保障方式的审批等工作,并对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