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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决策咨询组织。行政机关做出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等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前,应当进行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鼓励公民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对行政决策的事项、方案选择等充分发表意见,建立完善新闻机构旁听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变更、修改或取消,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逐步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4.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所掌握的信息除法定保密的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行政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逐步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5.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行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络办公的范围,使信息网络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和获得政府服务的重要渠道,实现行政机关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行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便民办事制度。
  6.建立和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拨付。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对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不得将年度预算安排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逐步缩小同级政府所属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津补贴等收入差别。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和保留“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
  三、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7.政府立法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充分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在继续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立法的同时,加强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
  8.政府立法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在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应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应规定其相应的责任。政府立法应突出地方特色,不与上位法抵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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