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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

  (三)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总额的3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30%的自筹资金;
  (四)同意按照法定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10万元。贷款人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建、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70%;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最高贷款限额。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15年,借款人所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法定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住房抵押(含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可用自住、所购及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
  1、用自住住房和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价评估手续,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2、用所购住房作抵押时须将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所购住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保证。
  (二)有价证券质押:用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作质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可由管理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联名担保:借款人可联系若干名具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为借款人提供联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保证。
  第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借款人以共有、第三人住房抵押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抵押住房的现值按购房价或评估价确认,抵押值不得超过抵押房现值的70%。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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