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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撤销、破产或解散的单位,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单位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缓缴后未补缴部分视为单位欠缴。

第四章 转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
  (二)单位合并、分立;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四)需转移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原单位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存

  第二十六条 对在离休、退休之前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应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后的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二十八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的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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