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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200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汛期值班、险情巡查、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报告、灾情速报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尤其是在汛期,各区、县(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分管领导以及值班联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通畅;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在连续降雨、强降雨及汛期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情况下,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按照条例规定完善预警预报工作程序;各级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及交通工具要随时处于应急状态,一旦出现险情和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防灾救灾工作,并按灾情速报制度要求及时将灾情速报上级有关部门,确保汛期防灾工作及时有效。
  (四)积极开展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勘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各地要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治理力度,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设计和治理。各级要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措施,及时消除灾害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对关停矿山的监督管理,严防地质灾害发生。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是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已经关停和废弃矿山(区)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检查,及时设立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及时制定防灾减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新办矿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六)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未经评估或评估不能建设的,不得批准用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步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认真执行条例,抓紧组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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