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对符合都市农业园区建设要求的畜牧园区,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新建园区20—30万元,重新认定园区5—10万元。
2、对新建的畜牧小区和新建的种畜禽场,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考核奖励标准另行制定)。要积极扶持种畜禽场更新品种,提升质量。
3、杭州市区的限养区及非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按计划完成治污任务的,按治污设施总费用一次性补助5—10%,重点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所需环保补助资金由收取排污费的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各区、县(市)要不断推广环保化养殖生产和加工,鼓励养殖场(户)、加工企业引进环保项目,开展环保科研,对于这类养殖场(户)、企业,各级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助或优惠政策。
4、鼓励畜产品加工和物流项目向工业区块或农副产品综合物流区块集中。新办畜产品加工企业,其用地规模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核定;畜产品批发市场或专业市场项目,其用地应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5、根据无公害行动计划要求,经市级以上认定(可)的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一次性以奖代补3—5万元。获得省级杭产无公害畜产品,每只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国家级的无公害畜产品或绿色食品A级,每只一次性奖励2.5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AA级和有机食品,每只一次性奖励3万元。
6、强制性免疫和扑杀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补助。对列入强制扑杀的畜禽实行的补偿,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不包括萧山区、余杭区)由市财政补助50%,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市区定点屠宰场病畜禽(不包括萧山、余杭区)无害化处理,按照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给予50%的补贴(经营损失不予补贴),其余50%由所在屠宰场(厂)承担。
7、畜产品加工及饲料、兽药企业技术改造单体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符合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按照企业类别和投资额,给予投资完成额4—8%的一次性资助。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技改项目完成当年企业实现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可再申请技改项目奖励资助。
8、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畜产品批发市场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含)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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