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
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10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