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州、地、市(含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下同)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视市场供需状况和处理量确定。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州、地、市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执行,其中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州、地、市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保、卫生部门制定;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州、地、市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制定。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以及兼顾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费(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等。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计收办法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人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计划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四、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
各地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处置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要逐步、限期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