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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实行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4]6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由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认定。
  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处置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渠道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行,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解决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合理制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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