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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省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该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安置部门,并向安置部门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六)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报考省内中等专业学校的可免试入学,待学制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2、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3、从事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商厦等经营场所优先予以安置。  
  五、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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