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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我省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但不得收取费用。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优惠政策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就业培训资格的省内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在再就业资金中支付。资金补助方式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助方式,由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后通过同级就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培训机构。
  (三)本省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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