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快开拓境外就业及劳务输出渠道。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督促建立境外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和领域,积极稳妥地推动我省境外就业及劳务输出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单位和本省在境外的企业,应更多地从本省招用人员,促进我省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
四、分级负责,加大投入,为扩大我省劳务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15、各级政府要实行劳务经济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逐级签订劳务输出目标责任书,力求做到领导责任、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四落实”,确保全省劳务经济有一个大的发展。
16、切实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清理和整改对农牧民外出务工方面的不合理限制,使进城务工就业的农牧民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各地还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牧民外出务工就业的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外出务工的农牧民,应保留原宅基地,不得强行收回原承包地、草场。支持和鼓励外出农牧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草场使用权。
17、加大劳务输出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扶贫资金可适当用于劳务输出工作。劳务输出补贴实行培训一人、鉴定一人、输出一人、补贴一人的办法。要加强对劳务输出资金使用的监管,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效用。
18、加大对发展劳务经济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的经验及做法,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先进单位和艰苦创业的优秀务工人员,努力营造一个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形成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19、建立劳务输出领导机构。省上成立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省劳务输出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协调劳务输出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抽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州(地、市)、县、乡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当地劳务输出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反馈情况、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