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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8、培育和发展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级政府要坚持城乡统筹规划的原则,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9、建立健全各级劳务工作组织体系。各地政府要努力发挥公共职业介绍、乡镇劳务工作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县、乡、村劳务输出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的信息库,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信息、政策咨询和劳务输出的相关服务,引导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务工就业。
  10、建立健全驻省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各地可在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和用工需求大的地区建立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劳务输出协作,建立输出劳务基地,为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对已建立的北京、新疆、西藏、广东、江苏、深圳、福建等地的劳务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落实经费,派驻人员,开展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驻外劳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扩大我省劳务输出的规模。  
  11、鼓励农民工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把引导农牧民实现流动就业与调整农牧区经济结构、发展二、三产业及推进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积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就地转移就业,早日实现脱贫致富。
  12、巩固发展省内流动就业的规模。省内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需技工外,一般工人和民工原则上要多招用本省劳动力,并将此列入招投标条款之中。“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建设。各地要通过合法中介机构牵线搭桥、能工巧匠和农村能人带领、劳动者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鼓励劳动者有序外出务工就业。积极推行劳务派遣等多种流动就业的组织形式。
  13、加大向省外劳务输出的工作力度。各地要以向东部经济发达省区和适应我省农村劳动力务工的省区、新疆建设兵团输出劳务为重点,进一步拓展省外劳务输出领域,不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努力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各州(地、市)、县(区)要主动与用工量大的地区沟通,建立和巩固劳务协作关系,实现同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务工人员的便捷对接,培育发展北京、新疆、西藏、广东、福建、江苏等地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逐步形成省内外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劳务输出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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