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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输出人员的就业能力
  4、加强对外出务工农牧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我省劳务输出由追求数量的粗放型运作向数量与质量并举的产业化运作转化,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坚持人才先行的工作方针,将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作为本地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目标中的重点,把农牧民劳务工技能培训列入城乡统筹培训就业规划,建立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的农牧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化工作网络。使80%以上的跨区域劳务人员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其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达到1万人次。
  5、精心组织,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有的放矢。要依据务工信息,大力组织定向培训。紧紧围绕劳务市场的需求,对拟从事普通职业<工种>的劳务人员主要开展引导性培训,有针对性的进行城市生活、法律知识、安全常识、求职技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掌握7—10天;对拟从事技术工种人员,除进行引导性培训外,着重进行技能培训,根据用工要求和劳动者职业能力基础,分不同工种、不同职业技能等级要求进行职业技能强化培训,提高职业竞争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初级工培训时间一般掌握到30天左右,中级以上工种的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前,要重点培养内地需求量大的服务业、建筑业、制造业方面的技术工人。对引导性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发给就业培训合格证;对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工种人员,还应本着自愿原则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便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对境外劳务人员,还要按国家规定核发专门的职业资格证书。
  6、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保证培训质量。农牧民劳务输出前的培训所必需的书本资料、培训费由省、州(地、市)、县政府财政共同承担,食宿交通费由农牧民自理。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与监察,确保培训质量。
  7、培育和发展我省劳务输出的品牌。各地应根据我省人文、历史、民族和已经形成的就业优势等特点,注重发展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提高我省劳务商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三、提高组织化程度,拓展劳务经济领域,扩大我省劳务输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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